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commons被译为“共享权”,Creative Commons一般译为知识共享。
2001年,以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为首的知识产权专家共同成立了知识共享组织。知识共享组织是一个非营利组织,此组织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创意作品的流通可及性,作为其他人据以创作及共享的基础,并寻找适当的法律工具以确保上述理念。[1]同时,知识共享许可也是该组织提供的一系列著作权开放许可的名称。
开放许可的出现和运用是部分版权人为实现作品的衍生性有效利用和内容创新而自发创制的版权许可模式。自由软件组织(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的公共许可(General Public License)是开源许可的典型代表,是针对计算机软件而设计的协议,而知识共享许可是针对其他种类的创作性作品创设的,比如学术文章、文学、音乐、电影、教材等其他种类的作品。
2001年,以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为首的知识产权专家共同成立了知识共享组织。知识共享组织是一个非营利组织,此组织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创意作品的流通可及性,作为其他人据以创作及共享的基础,并寻找适当的法律工具以确保上述理念。[1]同时,知识共享许可也是该组织提供的一系列著作权开放许可的名称。
开放许可的出现和运用是部分版权人为实现作品的衍生性有效利用和内容创新而自发创制的版权许可模式。自由软件组织(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的公共许可(General Public License)是开源许可的典型代表,是针对计算机软件而设计的协议,而知识共享许可是针对其他种类的创作性作品创设的,比如学术文章、文学、音乐、电影、教材等其他种类的作品。